签订了购车合同,并预付了订金,如果消费者反悔,订金能否全额要回来?近日,浙江省宁波市的消费者宋先生在买车时就遭遇了这样一件事。
宋先生有购车计划,经多处了解,7月中旬的一天,宋先生添加了宁波市奉化区某4s店销售李某微信,向其线上咨询购车事宜。宋先生看中了4s店一款2022年轿车车型。因车型还未上市,提车需在6个月之后,宋先生与销售李某沟通后表示购车需进一步考虑。李某建议宋先生可以线上预付订金排产,若事后不想购买可以退还订金,并向宋先生发送了《汽车订购合同》。宋先生确认合同约定的是“订金”而不是“定金”后下单,支付了3万元订金,第二天在4s店补签了纸质《汽车订购合同》。一星期后,宋先生因自身原因不想购买汽车,向李某提出要求退还订金。李某称汽车已下单无法取消,月底事情较多暂无法处理。宋先生到4s店进行交涉,销售主管表示要与领导沟通。过几天后销售主管同意退还订金,并以向财务申请需要为由收回收据,约定一周内退款。当宋先生按约定时间致电时,4s店以《汽车订购合同》约定了违约责任的理由要求扣除6000元,订金不能全额退还。经数次与4s店交涉无果后,宋先生向奉化区消保委投诉。
经查,4s店与宋先生签订的《汽车订购合同》为格式合同,合同约定“订金”3万元,并明确为预付款。同时,合同还约定了购买人单方违约责任,明确如购买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6000元,在已支付的订金中扣除。工作人员通过查看双方订立合同前完整微信聊天记录,李某明确表示订金是可退的,并发现4s店销售李某发送《汽车订购合同》给宋先生时,只发送了合同正面内容,未发送反面的载明违约条款的完整合同文本。签订纸质《汽车订购合同》时,宋先生因事先在微信看过合同内容,未注意纸质合同第二页的违约条款,而李某也未说明。
奉化区消保委表示,4s店与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的是“订金”,并写明是预付款,毫无疑问,其不具有担保性质,不是定金,不适用定金罚则,解除合同应全额退款。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购买人单方违约条款,而没有出售方违约责任,有失公平,又加上违约责任与预付款直接相关联,更是不合理。考虑双方签订合同前,4s店销售员一直说这订金是可退的,也未提示6000元的违约责任,客观上前后不一致,未尽提醒义务。宋先生作为购买人,在签订正式的合同时也应仔细的进行审阅。最后经调解,4s店同意退还3万元订金给宋先生。
奉化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,与汽车4s店签订购车合同时,要详细了解合同约定内容,了解合同是否有违约责任条款,不能只听销售人员口头说明,同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购车,不要盲目随便订购。消费者要了解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的区别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“定金”具有担保性质,是保护守约方和惩罚违约方的一种担保措施,支付定金的一方若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,收取定金的一方若未履行约定则需双倍返还定金。消费者在预交费用时,应与经营者列明涉及该项费用的履约条款,包括抵作价款、退款标准以及退款时间等,避免因纠纷产生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证据。经营者也要主动履行消费权益“第一责任人”的义务,不得在合同中制订不合理条款,不得作出虚假宣传或者故意诱导,主动向消费者解释清楚条款内容,诚信经营,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